婚約為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締結使當事人負有履行結婚義務之契約,故其法律概念上屬於婚姻契約之預約,而社會習俗稱為「訂婚」,身分法親屬編之婚約篇之特性為:從締結婚約後,男女雙方當事人與其家庭(家族)步入一個「特別的身分...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
一對男女經歷愛情長跑,到了結婚那一刻,甜密走上紅毯的那一方,幸福滿溢,對於婚後生活充滿期待,但現實上,婚後相處總不如理想中的美,總是抵不過現實柴米油鹽醬醋茶,婚姻過程不免產生磨擦,有人幸運渡過,白頭到老,有人沒有辦法下去...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釋字第554號)。我國離婚法之立法趨勢觀之,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前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
親屬的身分權義,如何發生,如何消滅,其內容又應如何等,均在人倫秩序上有所安排,而不容許以法律或當事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擅作決定,即是由人倫秩序所賦與的狀態權、狀態義務。而親子法即係規範親子關係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法律,民法上...
有關子女的從姓,為我國親屬法上最具爭議之重大問題。子女之稱姓,傳統社會為達傳後之目的,婚姻型態分為嫁娶婚與招贅婚,前者所生之子女,從父姓,反之,後者所生之子女,從母姓,但夫妻得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關於子女從姓,96年...
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即其父母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其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並設有受胎期間之推定,即同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
非婚生子經準正及認領後即成為其父之婚生子女。而此一認領可認為意思表示,亦可認為觀念通知,惟仍應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必要。認領制度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途徑之一,用以補充婚姻制度之不足,使不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與生...